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连*离婚纠纷一案中,马*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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