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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刘海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刘海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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