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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甲与被执行人陈*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涟大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陈*乙于2015年4月30日前返还原告陈*甲彩礼现金20600元和价值18000元金首饰,如不能按期履行,原告陈*甲可按彩礼现金26600元和价值18000元金首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工商及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淮涟大民初字第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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