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某某与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马**、马*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泾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马*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彩礼款5万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案件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马**、马*乙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马*乙在中国农**限公司泾源县支行内存款50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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