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更某某与被告桑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更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更某某的撤诉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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