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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梅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梅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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