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梅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梅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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