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尹**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19533.07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茌民一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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