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与北京鸿**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北**展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十九元,由原告苏**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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