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与被告北**展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十九元,由原告苏**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高**与北京鸿**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岱岳**新蕾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杜**与杜**、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中国平安财**乡中心支公司与唐**、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李**、李**与赵**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尹**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张*娟诉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战玉杰、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王**与赵*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李**、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