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李**、李**与赵**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李**、李**与被执行人赵**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李**、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赔偿因李**死亡产生的剩余费用35275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过程中查明,本院(2011)长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赵**赔偿刘**、李**因李**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82100元,丧葬费15146.50元,整容、停尸费1980元,运尸费500元,交通等费用2432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被抚养人李**生活费24661元,挂号、医疗费232元,共计147051.50元(含赵**已付的5715元,赵**已付的15279元),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申请执行126057.50元。2011年12月13日,申请人刘**依据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赵**赔偿其127557.50元。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和解,赵**、赵**各赔偿刘**等60000元,含各自先前已给付的部分。赵**已按协议履行完毕,而赵**经本院多次执行,先后给付24725元,剩余35275元未给付。在本次执行中,经本院依法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5年11月将该案当事人的困难情况上报县委政法委,县委政法委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救助三名申请人人民币30000元,三名申请人向本院表示剩余的5275元自愿放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长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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