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北**展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十三元,由原告高**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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