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马**、杜**申请执行杜**、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马**、杜**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执行标的520653元,执行费760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