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航**限公司与被告高**、董**、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航**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航**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航**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张**与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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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孟**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