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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限公司与陈**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州**有限公司与陈**侵害商标权纠纷39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鄂**中知初字第02795-02833号民事判决,判令陈**向广州**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257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广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的有关银行帐号。依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971~01009号执行裁定终结该39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立案。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971-01009号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相关银行存款12207元,并将案款10257元(扣缴执行费195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终结(2016)鄂01执恢字第20~58号共39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已履行完毕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795~028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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