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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圣雄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无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圣雄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圣雄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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