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无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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