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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