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孙**以被告人孙*军犯侵占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孙**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罪犯惠康康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罪犯李**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刘*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廖*、刘*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某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韦*当投放危险物质二审刑事裁定书
蓝**投放危险物质二审刑事裁定书
某某某绑架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黄**绑架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