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孙**以被告人孙*军犯侵占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孙**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孙**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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