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与银川辰和矿山支护产品**公司、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银川辰和矿山支护产品**公司、陶**、雍**、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人中国邮政储**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银川辰和矿山支护产品**公司、陶**、雍**、桂*偿还申请执行人人中国邮政储**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借款本息、诉讼费合计4061554.14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30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族自治区分行直属支行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名下位于银川市某幢房屋进行评估拍卖。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商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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