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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山东京**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京**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京**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英,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无棣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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