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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诉上海仪**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熔莹诉被告上海仪**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熔莹撤回对被告上海仪**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6.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78.45元,由原告范熔莹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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