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等47名原告诉被告李**、饶**、何**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等47名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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