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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限公司与瑞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江西**限公司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且,申请人江西**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江西**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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