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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江苏金**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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