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钟**、第三人鲁药**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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