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钟**、第三人鲁药**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33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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