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与被告沈阳**研究中心、沈阳市**程有限公司、王**、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与另一案件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张**与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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