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北京京**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湖南快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快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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