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奉化市**办公室与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办公室与被执行人陈XX因拆迁行政补偿协议一案,于2010年10月31日签订的《奉化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用房调产安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奉化市**办公室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以(2015)甬奉行审字第27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5年12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安置房房款146310元、该房款自2015年8月29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25%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及执行费2094.6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甬奉执非字第279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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