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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公司诉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龙仙兰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限公司诉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龙仙兰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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