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限公司诉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龙仙兰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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