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为与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于2006年12月4日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2007年1月23日向原告催缴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08.44元。原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2007年1月29日函告本院,以其欲向案外人追索相关损失为由,明确告知本院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请求将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法律规定预缴诉讼费,并且请求本院将本案按撤诉处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七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