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银象与罗田县白**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银象与被执行人罗田县白**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罗**民法院2012年9月4日作出的(2012)鄂罗田民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银象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罗田县白**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田县白**民委员会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叶银象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叶银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罗田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4日作出的(2012)鄂罗田民重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