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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东方海**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苏州分公司与被告东方海外**限公司、日本**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其已与被告东方海外**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已就涉案纠纷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00.9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50.48元,由原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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