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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邓**离婚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证据保全申请。申请人张**要求对保存在广州XXX小区(位于广州市XX区XXX道XXX路XX号)监控中心关于被申请人邓**与情人于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1日在XXX小区内日常活动的监控视频进行复制封存。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广州XXX小区(位于广州市XX区XXX道XXX路XX号)监控中心关于被申请人邓**于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1日在XXXX小区内日常活动的监控视频进行复制封存。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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