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大**有限公司宁波**公司与宁波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大**有限公司宁波**公司与宁波市**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的(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大**有限公司宁波**公司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押并拍卖了被执行人宁波市**有限公司所有的“浙甬11”船、“浙甬12”船、“浙甬17”船和“浙甬18”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船员工资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大**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为一般债权,而拍卖所得的拍卖款已全部用于清偿船员工资及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已无余款可供清偿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甬海法执民字第3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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