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吉**委党校不明抛掷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返还原告25.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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