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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限公司与汪**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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