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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有限公司申请债权登记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津环渤海**限公司称,2014年8月25日约1044时,“港泰台州”轮和“桃园”轮在天津港外发生碰撞,造成“桃园”轮沉没,并发生溢油。2014年8月25日1211时,接到天津海事局通知,天津瑞文**有限公司组织协同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另外三家清污公司一并安排溢油应急清污工作。截至2014年10月1日,共计进行38天的溢油应急、清污作业和警戒巡逻工作。因上海鸿**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就涉案碰撞事故产生的清污费4306624.81元和利息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清污作业说明、航海日志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港泰台州”轮与“桃园”轮碰撞事故有关,且申请人提供了债权证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天津环渤海**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天津环渤海**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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