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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与孙**,凌*等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利*与被上诉人孙**、重庆丰**任公司、原审被告袁**、彭*、曹**、凌寒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利*不服垫江县人民法院(2012)垫法民初字第0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案审理期间,向利*于2015年7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利蓉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向利*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上诉人向利*负担。因上诉人向利*经济困难,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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