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侵害“玩具枪(火刑)”(专利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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