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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与四川东方融**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与被告四川东**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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