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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与上海铭**有限公司、冯**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殷**因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殷**的委托代理人冯**、陈**,被上诉人冯**暨被上诉人上海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殷**对于原审法院委托司法审计和评估的结论均提出了异议,原审审理中,审计和评估机构人员未依法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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