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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金冬国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金**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浙江**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系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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