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金**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浙江**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系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金**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浙江**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