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巫溪县玉**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3.80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1649.2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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