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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与林州市临淇农村信用合作社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诉被告林州市临淇农村信用合作社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诉讼目的已达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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