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诉被告林州市临淇农村信用合作社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诉讼目的已达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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