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企业”)与被申请人米*海运(香**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武海法保字第00286号民事裁定,并据此于当日发出(2014)武海法保字第00286号扣押船舶命令,对被申请人米*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的停泊于中国张家港港的“GREATHOPE”轮予以扣押,并责令被申请人米*公司向本院或向申请人第一企业提供2086000美元的担保。2014年11月8日,本院依申请人第一企业的申请,作出(2014)武海法拍字第000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GRERTHOPE”轮予以拍卖。现申请人第一企业以其与被申请人米*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止拍卖“GRERTHOPE”轮,并申请解除对该轮的扣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第一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止拍卖巴拿马籍的“GRERTHOPE”轮;
二、自即日起,解除对“GRERTHOPE”轮的扣押;
三、拍卖船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因准备拍卖船舶发生的费用人民币83300元,合计人民币88300元,由申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