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北京新**有限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新秀瞬间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顾*到庭参加了诉讼,新秀瞬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起诉称:2013年1月10日,我与新秀瞬间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就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重大项目《百年道教文化研究与创新工程》阶段性考证成果《揭秘老子诞生地——谯城姬揣李》和《揭秘曹*陵墓与尸骨埋葬之处》两部作品改编拍摄成考证纪录片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双方约定,我负责出资、提供拍摄记录片所需素材,新秀瞬间公司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和拍摄事宜。但合同签订后,新秀瞬间公司并未依约进行报批,虽然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了题为《寻找老子》纪录片的立项手续,但片名与双方约定的记录片名称不一致,对外没有体现我的身份,在未经我同意也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即召开了该纪录片的新闻发布会,且擅自将投资金额提高到3000万元。我认为,新秀瞬间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涉案合同的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我与新秀瞬间公司签订的涉案《合作协议书》。

被告辩称

被告新秀瞬间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四**学于2011年承担了国**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百年道教文化研究与创新工程》。2012年5月6日,四**学老子研究院曾致函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其中提及如下内容:2011年4月,由亳州**统战部、文体旅局推荐,接顾*正道长历时十年对老子出生地文献资料和涡阳、鹿邑、谯城三地相关田野遗迹遗址考察论证资料,我院相关专家学者在看了顾*正道长的考证资料之后,对相关区域进行了实地考察和文献核对研究,认为顾*正道长的考证资料文献详实丰富,考证脉络清晰,为研究老子文化遗存提供了重要线索。上述函件中提到的顾*正道长即为顾*。

诉讼中,顾*提交了显示其为作者的《老子生地—亳州老子祠太清宫遗址真迹详考正说》一书,该书显示由中**出版社于2009年6月出版,主要内容是关于老子出生地的相关考证。

2013年1月10日,顾*(甲方)与新秀瞬间公司(乙方)就其提供的两部作品改编拍摄成考证纪录片事宜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提供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重大项目《百年道教文化研究与创新工程》阶段性考证成果《揭秘老子诞生地——谯城姬揣李》和《揭秘曹*陵墓与尸骨埋葬之处》两部考证成果作品文稿。

二、乙方负责组建剧组以及向中**视台《发现之旅》和《中国影响力》栏目的选题报批备案和运作事宜。

三、乙方根据拍摄考证纪录片需要,在尊重甲方课题宗教信仰特性和不改变甲方作品论点、论据及考证结果的前提下进行编剧和拍摄。

四、根据甲方考证作品分析,甲乙双方初步拟定:每部作品拍摄5集,两部作品共10集;拍摄费用每集10万元由甲方筹集支付,版权归甲方拥有;派生项目和产业,乙方享有优先签约和独家合作经营权。

五、该作品拍摄期间及拍摄完成后的播放、版权销售、广告等效益分配比例为:30%谯城境内老子诞生地遗址考证抢救发掘保护及道教道家文化项目支持资金,30%为乙方享有,30%为社会公益慈善救助支持资金,10%为贡献奖励基金。

六、非甲方原因,乙方如无法按时完成编剧拍摄进度以及运作中如有损害甲方课题宗教信仰特性和公益慈善形象和声誉的行为,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中所有权益视为其自愿放弃。

顾*表示上述合同签订后,其向新秀瞬间公司提供了《揭秘老子诞生地——谯城姬揣李》的文稿,该文稿系在其《老子生地—亳州老子祠太清宫遗址真迹详考正说》一书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而成。

顾*还表示:新秀瞬间公司在收到其手稿后并未依约进行报批及组建剧组,虽然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了题为《寻找老子》纪录片的立项手续,但片名与双方约定的记录片名称不一致,对外没有体现其身份,在未经其同意也未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召开了该纪录片的新闻发布会,且擅自将投资金额提高到3000万元。就此,顾*提交了其通过第三方网站查找到的纪录片《寻找老子》的电影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以及该纪录片的相关新闻报道。上述备案公示表显示新秀瞬间公司于2013年申报了纪录片《寻找老子》的摄制制作备案手续,编剧为王崇人,梗概如下:“在当今文化大发展的时政下,千百年来被人们考研的老子诞生地和故居以及太清宫真迹,又再一次成为考古界、文化界的热议话题。结论又会如何呢,让人们执着真理的梦求,让科学严谨的研究,寻觅现实可信的答案”;相关新闻报道显示:记录电影《寻找老子》于2013年10月21日在北京举行了启动发布会,该纪录片由新秀瞬间公司出品,中国**学院与老子国学会共同创作。此外,顾*还提交了一份“大型记录电影《寻找老子》创作研讨会资料”打印稿,该稿件上显示上述影片的投资规模为3000万元。

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书》、图书、书稿、函件、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顾*与新秀瞬间公司签订的涉案《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从涉案合同的内容来看,顾*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将其提供的分别有关老子诞生地和曹*陵墓的两部文稿改编拍摄成考证纪录片,而新秀瞬间公司负责组建剧组、进行编剧和拍摄。但从合同签订至今,并无证据显示新秀瞬间公司实际履行了涉案合同。并且,顾*提供的证据显示新秀瞬间公司自行组织拍摄了题为《寻找老子》的纪录片,该纪录片的主题之一亦为考察老子诞生地,但从该纪录片的公开信息来看并未体现与顾*之间的关联,且上述影片举行启动发布会亦未邀请顾*参加。由于新秀瞬间公司组织拍摄的《寻找老子》与涉案合同约定的拟拍摄纪录片类型、主题存在重合,顾*有理由相信新秀瞬间公司不再履行涉案合同。并且,在顾*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新秀瞬间公司亦未到庭说明情况。综上所述,可以认定新秀瞬间公司已经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涉案合同主要义务,故顾*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顾*要求解除其与新秀瞬间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新秀瞬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顾*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于二O一三年一月十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北京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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