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林其秋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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