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明诉被告大连世**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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