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陕西太和科技股**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陕西太和科技股**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1428元,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5年5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太和科技**公司发出限期执行令,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6月11日,被执行人陕西太和科技**公司将本案全部案款41428元及本案执行费521元缴付本院,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4142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65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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