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何其财申请被执行人宗官树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黎**支付申请人40000元。经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款项付清。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00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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