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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限公司与东营市**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营**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涉案专利效力发生变化为由,于200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营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60元减半收取为7130元,由原告东**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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